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在“担保利益备案系统”备案的相关内容,想了解这方面的朋友可以看看哦~
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类型。其中,质权、留置权是以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为前提的,即担保人必须将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质权和留置权的设立、变动、变更、注销等的公示方式是交付、占有。抵押权不以转移占有为前提,无法使用交付和占有为其公示方式,只有在一个统一的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才能将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设立情况进行公示,以明确债权人受偿的优先顺序,使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有所保障,因此需要在"担保利益备案系统"备案的主要是抵押权和优先权。
当然,如果债权人为保护其质权或留置权优先于设立在同一担保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如租赁权等)得到清偿,也需要通过在担保利益备案系统登记向社会公众公示其担保利益设立的时间,以期获得"先登记者先受偿"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