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按时、足额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房,但在省内其他州(市)按时、足额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贷款用途
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借款人
借款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是购房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四、缴存时间
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满12个月(含),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借款人户籍在昆明且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期限为1 - 30年,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六、信用记录
购房相关人信用报告记录超过以下标准,借款人均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贷款月还款违约记录达到连续违约6次(含6次)的;信用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达到连续6次(含6次)的;个人贷款月还款违约记录、信用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累计达到10次(含10次)的,贷款和信用卡记录合并计算;到期还款的贷款到期后逾期一年以上未还款的。
七、住房套数认定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按照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中贷款次数及借款人提交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认定。
八、首付款比例
1、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3、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注: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